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興文 之全體繼承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
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永真 尚欠聲請人新臺幣
235,189元及利息,詎相對人鄭永真就其名下因繼承取得之
臺南市○區○○段○○○○○號暨基地之公同共有部分,以遺產
協議分割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鄭黃阿素 ,致聲請人
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鄭永真之債權無法就該不動產強制執行受
償,故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得訴請撤銷及塗銷上開移
轉登記回復為鄭興文全體繼承人所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
云。
三、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為金融機構本於消費借貸契約有所
請求者,依法本已得逕以裁定駁回;又聲請調解之標的法律
關係為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移
轉登記行為,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
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
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一之規定,本件調解之聲請應以裁定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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