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勞小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22號原告 潘自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秀英 即台北市私立現代汽車駕駛人訓練班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00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主張屬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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