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3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307號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   告  胡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307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101年3月23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4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8,474元為原告預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許崇興
附表:
┌──────────────────────────┐
│新臺幣98,474元自民國88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88│
│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
│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40│
│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最高│
│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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