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