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71號原告 許啟清 被告 林大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3,940元,應繳裁
判費113,2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78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江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