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7號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榮泰 、 楊榮春 、 楊云寬 、 楊世偉 、 楊世茹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 楊英枝 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楊林秀花 之遺產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遺產之價額,按楊英枝所占應繼分比例(即5分之1)定之。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5,40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35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李雅涵
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遺產內容
楊英枝應繼分5分之1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2,25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600元,公同共有6分之1為2,105,600元
421,12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面積61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800元公同共有6分之1為698,133元
139,627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32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0元,公同共有12分之7為2,654,167元
530,833元
4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課稅現值797,143元,公同共有12分之7
93,000元
5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課稅現值17,143元,公同共有12分之7
2,000元
6
第一銀行存款12,699元,公同共有全部
2,540元
7
農會存款115,136元,公同共有全部
23,027元
8
郵局存款266,274元,公同共有全部
53,255元
合計:1,265,402元(被代位人應繼分5分之1之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