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易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受處分人   陳俊廷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以
107年度雄秩字第118號裁定處以罰鍰確定,因逾期未繳納,經
原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處分人陳俊廷易以拘留肆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俊廷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下
稱社維法)案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
以107年度雄秩字第118號裁定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4
,000元確定(下稱系爭罰金裁定),惟受處分人逾期未繳納
罰鍰,爰依社維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
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維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
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受處分人經本院以系爭罰金裁定處以罰鍰4,000元,該裁定
於107年11月7日送達受處分人之戶籍址,由其父親代為收
受送達,並於107年11月12日確定在案等節,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系爭罰金裁定全部卷證核閱無訛。又移送機關以107
年12月25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773869200號執行通知單,
通知受處分人應於該通知單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繳納罰鍰4,00
0元完畢,並於108年1月3日將該通知單送達受處分人之
戶籍址,由其本人親自收受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為憑,是
受處分人至遲應於108年1月13日完納罰鍰,惟受處分人迄
未繳納,移送機關依前引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為有理由。
㈡受處分人依系爭罰金裁定應繳罰鍰總額為4,000元,本院審
酌受處分人違反社維法之情節,認以900元折算1日為適當
,故應易以拘留4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楨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