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583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鄭國琪債務人 蔡森華 債務人 蔡森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