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忠傑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忠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忠傑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80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㈠經本院以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經本院以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交上易字第434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㈠、㈡所示各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8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52320號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8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8月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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