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停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停字第5號聲請人 賴湘芸 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代表人 簡文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惟其起訴因訴願逾期而有不合要件之情形,應予駁回,其訴顯無理由(舉重明輕,應包括起訴不合法),核之上開說明,自難准許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