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9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方玉泉
陳惠敏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張艾庭 關係人 張豐坤
廖美月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方玉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惠敏(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起共同收養張艾庭(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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