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徐宗佑 (原名 徐得愷 )訴訟代理人 李隆文 律師被告 吳瑞松 訴訟代理人 吳怡慧
吳秀玲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交易字第2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