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湖簡字第153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2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謝春美 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大樂透之簽注單
共玖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扣案六合彩、大樂透之簽注單9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第2款、第3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宜均
附錄: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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