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54號上訴人 陳福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陳金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