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妨害家庭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判決人甲○○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3999號、96年度偵字第334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該判決並於97年5月22日確定,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聲請人為該案之告訴人,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再審,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