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交簡字第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交簡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5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文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有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記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另補充證據「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林文隆)、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車牌號碼000-0000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市區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未待酒精代謝完畢,執意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市區道路,復不慎追撞 黃旭堂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黃旭堂之車輛則往前追撞 蔡尚宏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警到場處理,並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0毫克,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自屬可議,惟念其僅有1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案紀錄(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此次犯行距前次犯行已相隔8年,且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自承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駕駛之交通工具為自用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行駛之道路為市區道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5404號被告林文隆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文隆前曾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2573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確定,於民國98年1月5日罰金繳納執行完畢(未成立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105年2月6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市旱溪東路附近,飲用高粱酒4小杯後,於同日下午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6時許,行經臺中市北區太原路與榮華街口時,不慎追撞黃旭堂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黃旭堂之車輛則往前追撞蔡尚宏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林文隆、黃旭堂、蔡尚宏3人均未受傷),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下午6時26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10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林文隆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旭堂、蔡尚宏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9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檢察官林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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