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22號原告采弦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興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雄 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確認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無同段1301地號土地之法定空地,原告應陳報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
二、陳報系爭土地遭被告 朱肇堃 、 張淑芳 、 黃然妹 、 郭秀英 、 杜蜀林 、 彭雪嬌 、 王寬會 、 陳瑞文 等人占用之面積為何?
三、被告陳國雄、朱肇堃、張淑芳、黃然妹、郭秀英、杜蜀林、彭雪嬌、王寬會、陳瑞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