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零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之請求,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逾期帳
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各1份及消費明細帳單影本8份為證,並為被
告到庭所不爭執。雖被告所稱伊是要還,但是現在無法一次償還
債務云云。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
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所
辯,尚難作為有利被告之斟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原告
之請求係屬正當,而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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