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8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春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698號、98年度偵字第170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卓春金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卓春金於民國92年起,以可代為向銀行辦理申請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之業務名義對外招攬生意,並於93年2月18日委由 曾人智 (另行審結)擔任還真商行(址設: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登記負責人、於94年3月間委由 林育輝 (原名: 林福山 ,另行審結)擔任樂利工程行(址設新北市○○區○○街○○巷○○弄○號1樓,)登記負責人、於94年11月29日委由不知情之 王明俊 (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擔任得義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得義工程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巷○○弄○號)登記負責人、於95年3月29日委由 曹俊偉 (另行審結)擔任詮豐展業有限公司(下簡稱:詮豐展業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登記負責人,惟上開公司均無實際營業而均交予卓春金以在報紙上刊登可代辦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之廣告,招攬不特定之客戶,由卓春金負責取得申辦人之資料後、代為辦理申請加入勞保、帶同申辦人至銀行辦理開戶或對保、提供薪資證明等方式,渠等共同從事替無資力及信用不良之人代辦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並從中抽取核准金額約10%比例之佣金資為牟利,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惟均無證據證明卓春金、曾人智、林育輝、曹俊偉各有以上開公司員工之名義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
二、卓春金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 黃暉鈞 等人(本院另行審結)均未任職於詮豐展業公司、還真商行、樂利工程行、得義工程公司, 且渠 等並無工作收入,信用與擔保均不足以申請相當額度之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竟分別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與曾人智、曹俊偉、林育輝(即林福山)及如附表一各編號姓名欄所示之黃暉鈞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附表一各編號姓名欄所示黃暉鈞等人前往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後將存摺、印鑑章,連同其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或全民健保卡影本等個人資料證明文件交給卓春金,委由卓春金代辦申請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並約定財力證明等文件由卓春金及曾人智、曹俊偉、林育輝等人處理,如銀行同意核卡或核貸,黃暉鈞等人同意支付核准額度約10%之金額作為佣金,卓春金即先為黃暉鈞等人辦理勞工保險,嗣分別以還真商行、詮豐展業公司、樂利工程行、得義工程公司等公司名義匯款至附表一各編號之人所提供之華南銀行帳戶,以製造不實之薪資轉帳證明,並製作不實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分別在還真商行、詮豐展業公司、樂利工程行、得義工程公司任職領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員工在職證明等業務文書,再持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申請書,連同上開之扣繳憑單等業務上文書,分別前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使上開銀行之徵信人員均誤信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確實在還真商行、詮豐展業公司、樂利工程行、得義工程公司任職並領有薪資,而陷於錯誤,致核發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與其等償還能力不相當之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申請之時間、所附之文件、核卡銀行等均詳如附表一所載),足生損害於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銀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
三、 另卓春金 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 廖恒嘉 、 王顏坤 、 潘建華 、 陳湘 如(由本院另行審結)均未曾任職於詮豐展業公司、還真商行,且渠等當時並無工作收入,信用與擔保均不足以申請相當額度之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竟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間與曹俊偉、廖恒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間與曹俊偉與王顏坤基於共同犯意聯絡、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時間與曾人智、潘建華基於共同犯意聯絡、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間與曾人智、 陳湘如 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陳湘如、潘建華、廖恒嘉、王顏坤等人各自前往華南商業銀行開戶後將存摺、印鑑章,連同其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或全民健保卡影本等個人資料證明文件交給卓春金,分別委由卓春金代辦申請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並約定財力證明等文件由卓春金及曾人智、曹俊偉處理,如銀行同意核卡或核貸,陳湘如、潘建華、廖恒嘉、王顏坤同意支付核准額度約10%金額作為佣金,卓春金即先為陳湘如、潘建華、廖恒嘉、王顏坤辦理勞工保險,嗣分別以還真商行、詮豐展業公司之名義匯款至陳湘如、潘建華、廖恒嘉、王顏坤所提供之華南銀行帳戶內,以製造不實之薪資轉帳證明,並製作渠等分別在還真商行、詮豐展業公司任職領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員工在職證明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再持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申請書,連同上開之扣繳憑單等業務上文書,分別前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使上開銀行之徵信人員均誤信陳湘如、潘建華、廖恒嘉、王顏坤確實分別在還真商行、詮豐展業公司任職並領有薪資,而陷於錯誤,致核發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與其等償還能力不相當之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申請之時間、所附之文件、核卡銀行等均詳如附表二所載),均足生損害於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
四、案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卓春金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經核與共同被告 楊育崧 、 許承旭 、黃暉鈞、 劉正義 、 吳志雄 、 趙國順 (原名: 趙國光 )、 楊振榮 、林育輝(原名:林福山)、 黃雅詩 、曾人智、 張瑞雲 、楊育崧、王顏坤、 張家維 、 杜春來 、潘建華、 趙孝煌 等人供述相符,而附表一、二所示之各銀行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分別接獲廖恒嘉等人名義申請之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申請書及所附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內容不實之扣繳憑單、員工在職證明書,經徵信部門審核後,嗣各該銀行分別核發廖恒嘉等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等情,亦有證人即國泰世華銀行專員 林殿盛 、證人即玉山銀行專員 范偉樵 、證人即元大銀行專員 林彥吉 、證人即友邦信用卡公司專員 高雅琪 等人證述甚詳,另有勞工保險局96年10月23日函暨所檢附之得義工程有限公司、樂利工程行、還真商行、詮豐展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之勞工保險年度員工名冊、勞工保險局98年12月14日函暨所檢附之曾人智及楊育崧、 許桓碩 、 洪素卿 、 陳文東 、張瑞雲、潘建華、 買金榮 等7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許承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國泰世華銀行所提出之 陳該得 、 陳麒宇 、 李基財 、 林榮輝 、許承旭之現金卡申請書資料、國泰世華銀行所提出之陳該得、陳麒宇、林育輝(原名:林福山)、杜春來、 詹廷仲 之信用卡申請書、歷史消費明細表等資料、玉山銀行所提出之廖恒嘉、林育輝(原名:林福山)之信用卡申請書等資料、元大銀行所提出之陳該得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等資料、友邦信用卡公司所提出之李基財之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表、信用卡客戶基本資料、聯合徵信中心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98年8月6日函暨所檢附之楊育崧等人之授信資料、信用卡資訊、繳款資料、授信科目等資料、金融聯合徵信中心98年12月11日函暨所檢附之林育輝等9人之授信資料、信用卡資訊、繳款資料、授信科目等資料、金融聯合徵信中心98年10月20日函暨所檢附之 吳金波 等3人之授信資料、信用卡資訊、繳款資料、授信科目等資料、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暨所檢附之得義工程有限公司登記資料、章程、變更登記表等、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對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98年11月5日函暨所檢附之李基財部分之不良債權買賣合約書影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內湖科學園區分行99年6月3日函暨所檢附之張家維申請房屋貸款之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資料查覆單、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李基財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曾人智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潘建華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張瑞雲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陳湘如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 黃詩雅 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許承旭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趙國順(原名:趙國光)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杜春來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楊育崧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 田轉成 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 李建興 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楊振榮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 張家維之 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王顏坤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曹俊偉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 蔡明宏 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廖恒嘉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劉正義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黃暉鈞(原名: 黃文忠 )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詹廷仲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趙孝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 吳金龍 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開戶基本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信用卡繳款紀錄查詢、存款交易往來明細、板信商業銀行100年8月8日函暨所檢附之黃詩雅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0月25日100良法字第0259648號函暨附件、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0月26日三信銀消字第10003782號函暨附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0年10月27日合金松山字第1000004482號函暨附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0年10月21日()新光銀業務字第5307號函暨附件、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00年11月1日(100)政查字第49340號函暨附件、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100年10月25日100澳盛(風管催)第10239號函暨附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1日刑環字第15730號刑事陳報狀函暨附件、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1日刑環字第15710號刑事陳報狀函暨附件、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1日100良法字第0124797號函暨附件、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0年11月1日個管催字第1001019233號函暨附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0年10月21日()新光銀業務字第5307號函暨附件、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02日()豐催字第14347858號函暨附件、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4日刑環字第15933號陳報狀暨附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4日刑環字第17358號函暨附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0年11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0019611號函暨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4日國世銀作業字第1000002963號函暨附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金風險控管部100年11月3日消債字第1000002464號函暨附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0年11月4日台新作文字第10020123號函暨附件、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2日()豐呆字第00000000-0號函暨附件、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15日刑環字第16403號刑事陳報狀暨附件、大眾銀行100年11月15日刑環字第17933號函暨附件、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14日泰服客字第10000009209號函暨附件、永豐商業銀行信用控管部100年11月10日永豐銀信用控管部()字第00547號函暨附件、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21日刑環字第166789號刑事陳報狀暨附件、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21日富邦資管消字第1000000139號函暨附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23日刑環字第16839號刑事陳報狀暨附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原分行100年11月25日合金原字第1000004528號函暨附件等在卷可資佐證(見法院函詢銀行回函卷㈠、㈡全卷及外放證據卷),另有被告所有、供記載被告代為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房屋貸款等明細之筆記本影本附卷可資佐證(見98年度偵字第17038號卷㈠第239頁至第282頁),足徵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係規範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法定罰金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倍至10倍」,配合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規定,變更前後數額相同,尚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予適用裁判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惟刑法第33條第5款之罰金主刑,已由「銀元1元以上」即新台幣3元以上,修正為:「新台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比較結果,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罰金刑量刑之規定對其較為有利,應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
㈡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惟就本件已著手實行之犯罪形態並無影響,經比較結果,被告行為後法律並未有利於被告,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處(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已於94年1月7日修正刪除
,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比較新、舊法結果,自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對被告較為有利。
㈣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
,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惟修正後刑法則已刪除此規定,是刑法修正後,行為人之數行為犯同一罪名,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有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被告先後與其他共同被告向被害人為詐欺取財之犯行,依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均應分別論以數罪而分論併罰之,惟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則皆可分別論以一罪,經比較新、而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對於行為人較為有利。
㈤經綜合與上開罪刑有關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結果,修正後
之刑法規定並非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刑法修正前之各該規定。
四、論罪科刑:㈠按偽造文書係指無權製作文書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為製
作之謂,若本身即具有製作之合法權限或以自己名義為之,即與偽造之要件不符。又營利事業填報扣繳憑單,乃附隨其業務而製作,不得謂非業務上所掌之文書。此種扣繳憑單如有不實,而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係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名。
㈡查共同被告曾人智、曹俊偉、林育輝(即林福山)等人分
係還真商行、詮豐展業公司、樂利工程行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不知情之王明俊則為得義工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上開公司實際均由被告卓春金掌控,則被告卓春金取得曾人智、曹俊偉、林育輝等人同意,分別以還真商行、詮豐展業公司、樂利工程行、得義工程公司等公司名義出具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本即屬有權製作該等文書,並非偽造,然被告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實際上未在還真商行、詮豐展業公司、樂利工程行、得義公司等公司工作,竟夥同曾人智、曹俊偉、林育輝等人登載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在還真商行、詮豐展業公司、樂利工程行、得義公司等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甚而以不實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連同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之申請書,持向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予以行使,核被告除附表一編號8之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辦部分僅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外,其餘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經銀行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部分)。其各次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分別與共同被告黃暉鈞等人就上開犯罪之實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就附表一先後多次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各係時間緊接,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分別加重其刑。再被告等持不實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向發卡銀行詐取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之二行為,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詐欺取財罪處斷。
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1、編號6之國泰世華銀行房屋貸款、編號7之板信商業銀行信義分行消費性信用貸款、編號8之板信商業銀行消費性信用貸款、編號8之華僑商業銀行桂林分行之小額信用貸款、編號9、編號15之玉山商業銀行房屋貸款部分,雖漏未論及被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然前開未經起訴部分,既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顯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㈢另被告卓春金取得曾人智、曹俊偉之同意,分別以還真商
行、詮豐展業公司等公司名義出具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本即屬有權製作該等文書,並非偽造,然被告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實際上未在還真商行、詮豐展業公司工作,竟夥同曾人智、曹俊偉登載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分別在還真商行、詮豐展業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甚而以不實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連同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之申請書,持向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予以行使,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指如附表二所示經銀行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部分)。其各次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與曹俊偉、王顏坤所為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行為,雖先後申辦小額貸款、消費者貸款及申辦信用卡,惟該數行為係於96年2月間向同一金融機構(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原分行)提出不實文書而申辦,應係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其各個申辦行為之舉動乃為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可視為一刑事訴訟程序之數個階段,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又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與曹俊偉、廖恒嘉,就附表二編號2與曹俊偉與王顏坤,就附表二編號3與曾人智、潘建華,另於附表二編號4與曾人智、陳湘如間,就各次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罪實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銀行承辦人員向各金融機構行使與實際狀況不符之在職證明、扣繳憑單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用以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應均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且被告附表二各編號所犯之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上開如附表一之連續詐欺取財罪,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獨立,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竟漠視法律之規定,登載不實之
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業務上文書後,交予同案被告黃暉鈞等人持交給各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進而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申辦貸款、現金卡、信用卡,詐取如附表一、二所示各該銀行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使各該銀行受有相當損失,應受法律相當程度之責難,惟考量其所得利益非鉅,犯罪手段亦非暴力,並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1年
6月,亦非該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不予減刑之罪,是被告所犯均合於減刑之規定,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規定,均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㈥再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附表一所示之犯行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附表二之犯行則係在95年7月1日之後所為,然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及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133號裁判要旨參照),特予敘明。
㈦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扣繳憑單、在
職證明、勞工保險卡、借據、借款申請書及房屋契約書等,雖分屬被告或其共犯所有之物且為供渠等犯本件所用之物,然於提出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融機構收執而行使之,上開文件俱已歸各該金融機構所有而留存,因被告已然行使,非屬被告或共犯所有之物,無從宣告沒收,特予說明。至於本案其他被告所取得其他未經扣案之現金卡、信用卡等物,雖為被告與其他共犯為本件犯罪所得之物,且為共犯所有之物,惟因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卓春金尚有夥同如附表三所示之人,
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持附表二所示之不實文件,向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或辦理貸款,使各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予以核貸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另認被告卓春金就附表一編號8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分之申辦亦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參照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又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係以行為人於客觀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於行為之初,即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或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且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債之關係者,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根據一般交易常態,恆不待對造當事人另為表示,當然期待他方依誠信原則履行,此觀諸民法第219條規定意旨自明,不生因他方表示必將履約而陷於錯誤之問題。是以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出於惡意而有遲延給付或不為給付之情事,苟無足以證明其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故意藉此從事財產犯罪之積極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規定,仍不得僅以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自始有詐欺取財之犯意。
㈢訊據被告卓春金固坦承有代為辦理附表一編號8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辦,以及代為辦理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現金卡、信用卡或貸款申請,然:
⑴就附表一編號8楊育崧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部
分,共同被告楊育崧於94年5月6日間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辦信用卡後,因卡片掛失而未有欠款等情,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8年9月30日之陳報狀附卷可資佐證,依現存證據,並無事實可證被告卓春金代楊育崧申辦信用卡之際,自始即有不予還款之意,尚難被告卓春金及楊育崧就此部分之主觀上存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至明,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卓春金與楊育崧於提出申辦信用卡之際即有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及行為,當難認被告卓春金與楊育崧就此部分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
⑵就附表三編號1蔡明宏、編號3田轉成、編號4楊振榮、
編號5杜春來、編號7黃雅詩、編號8陳湘如、編號10黃暉鈞、編號11許承旭部分:
①查公訴人認被告就此部分涉犯連續詐欺取財、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無非係因被告卓春金與田轉成、楊振榮、杜春來、黃雅詩、陳湘如、黃暉鈞、許承旭於辦理如附表三編號1、3至5、編號7、8、10、11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之申請時,於申請書上分別填載渠等分係還真商行、樂利工程行、得義工程有限公司之員工,且渠等申辦之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迄今均未數清償為其主要依據。
②惟按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
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參照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經查,本件如附表三編號1、編號3至5、編號7、8、10、11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之申請,應負舉證責任之公訴人,並未舉出任何證據或釋明證據方法,以供本院調查認定被告卓春金或共同被告蔡明宏、田轉成、楊振榮、杜春來、黃雅詩、陳湘如、黃暉鈞、許承旭等人除申請書、身分證或健保卡影本外,尚有提出何種不實虛偽之文書、財力證明等文書或其他詐術行為,使如附表三編號
1、編號3至5、編號7、8、10、11所示之大眾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其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因之誤信渠等為有資力之人等諸節,縱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如附表三編號1、編號3至5、編號7、8、10、11所示之金融機構調取蔡明宏、田轉成、楊振榮、杜春來、黃雅詩、陳湘如、黃暉鈞、許承旭等人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時所提出之財力證明文件或相關文書資料,然各金融機構回函時均僅檢附如附表三編號1、編號3至5、編號7、8、10、11所示之文書(見法院函詢銀行回函卷㈠、㈡),實難認被告卓春金與共同被告蔡明宏、田轉成、楊振榮、杜春來、黃雅詩、陳湘如、黃暉鈞、許承旭向如附表三編號1、編號3至5、編號7、8、10、11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之申請時,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③再者,本件附表三編號1、編號3至5、編號7、8、10
、11所示之金融機構於審核申請現金卡、信用卡及貸款案件時,本即負有對申請人或各筆借款之債務人是否有足夠之資力、連帶保證人之保證範圍等事項,予以實質審查及對保之義務,此為銀行辦理貸款之職員、主管等人辦理申貸案時所應具備之專業知識,故如附表三編號1、編號3至5、編號7、8、10、11所示之金融機構既有實質之審核並可調查蔡明宏、田轉成、楊振榮、杜春來、黃雅詩、陳湘如、黃暉鈞、許承旭等人之資產狀況之權利暨義務, 然渠 等經調查後既同意接受蔡明宏、田轉成、楊振榮、杜春來、黃雅詩、陳湘如、黃暉鈞、許承旭等人之申請,衡情應已就蔡明宏、田轉成、楊振榮、杜春來、黃雅詩、陳湘如、黃暉鈞、許承旭當時之清償能力加以評估風險,則本件即無公訴意旨所指誤信渠等為有資力之人等情形至明。
④從而,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編號3至5、編號7、8、10
、11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之申請部分是否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等情,依公訴人提出之證據、本院依職權調查後所得之全卷資料以觀,僅可認蔡明宏、田轉成、楊振榮、杜春來、黃雅詩、陳湘如、黃暉鈞、許承旭有分別以詮豐展業公司、樂利工程行、還真商行或得義工程公司之員工名義申辦如附表三編號1、編號3至5、編號7、8、10、11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且均積欠部分本金未清償完畢,然各該申請是否有以不實文書資為財力證明,而有以施用詐術之行為騙取使用信用卡、現金卡或核貸款項之行為,依嚴格之證據法則,均仍應公訴人負舉證證明之責,而公訴人就此部分是否有不實之財力證明文書,並未舉證,自無金融機構因之陷於錯誤問題,亦無法認定被告卓春金等人就此有何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或有何施用詐術之客觀行為,是就被告卓春金此部分所為,尚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有間。
⑶就附表三編號2趙國順申辦台新商業銀行忠孝分行現金卡部分:
①被告卓春金在代共同被告趙國順於94年7月26日向台
新商業銀行申辦現金卡時,除現金卡申請書外,是否有提出其他不實文書或財力證明,或被告有施以何種詐術行為,使台新銀行或其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因之誤信趙國順為有資力之人,就此應負舉證責任之公訴人,並未舉出任何證據或釋明證據方法,以供本院調查認定,縱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台新銀行調取趙國順申辦現金卡時所提供之財力證明文件或相關文書資料,然台新銀行於回函時僅檢附其申請書,此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0年11月4日台新作文字第10020123號函暨所檢附之現金卡申請書附卷可證(見法院函詢銀行回函卷㈡第444頁至第447頁),實難認被告與共同被告趙國順就此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②再者,共同被告趙國順於取得台新銀行核發之現金卡
後,均有如期依約繳還本金及利息,現為正常用戶等事實,亦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100年11月4日台新作文字第10020123號函覆明確(見法院函詢銀行回函卷㈡第444頁),足徵被告卓春金代趙國順申辦現金卡後,趙國順確有持續按期繳款,共同被告趙國順既無自始申請現金卡使用後即有不予還款之意,則被告卓春金及趙國順主觀上應無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至明,亦難認被告卓春金與共同被告趙國順就此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
⑷附表三編號6之曾人智部分:
本院遍查全卷,均查無共犯曾人智以還真商行員工之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現金卡、信用卡或貸款之申請書或其他相關資料,而其本身向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及申辦貸款時,亦未有以還真商行之名義出具不實之在職證明、扣繳憑單或其他業務上登載之文書,自無證據證明被告卓春金曾為共犯曾人智以還真商行員工之名義向台新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申請現金卡、信用卡或貸款。是應認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此部分涉犯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等犯行,均屬不能證明。
⑸附表三編號9之 胡宏銘 部分:
本院遍查全卷,均查無共犯胡宏銘以飛宏企業社之員工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現金卡、信用卡或貸款之申請書或其他相關資料,而共犯胡宏銘本身向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亦均未有以飛宏企業社之名義出具不實之在職證明、扣繳憑單或其他業務上登載之文書,自無證據證明被告卓春金曾為共犯胡宏銘以飛宏企業社之員工為名義向大眾商業銀行、台新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等申請現金卡、信用卡或貸款。是應認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此部分涉犯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等犯行,均屬不能證明。
㈣綜上各情,相互勾稽,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
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如附表一編號8楊育崧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如公訴人所指訴之此部分犯行。按公訴人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提出證明之方法,因此公訴人既就被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未能盡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依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本法院以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本自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被告所涉上開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嫌,分有修正前連續犯或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就附表一編號8楊育崧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此部分爰依法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至其餘同案被告胡宏銘、曾人智、曹俊偉、林育輝(即林福山)、趙國順、蔡明宏、田轉成、楊振榮、杜春來、黃雅詩、陳湘如、黃暉鈞、許承旭、 廖恆嘉 、王顏坤、張家維、李建興、楊育崧、吳金龍、潘建華、張瑞雲、劉正義、詹廷仲、趙孝煌等人,本院將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一、詮豐展業公司部分:│├──┬───┬────┬────────┬─────┬─────────┬────┤│編號│姓名│申請時間│申辦銀行│填載之公司│所附申請資料│金額│├──┼───┼────┼────────┼─────┼─────────┼────┤│1│黃暉鈞│95年6月│花旗(臺灣)銀行│詮豐展業有│信用卡申請書、華南│至96年7│││(原名│30日│信用卡│限公司(經│商業銀行存轉存摺(│月20日積│││黃文忠│││理)│薪資轉帳證明)│欠391068│││)│││││元之本金││││││││、利息(││││││││積欠金額││││││││已轉銷呆││││││││帳)│├──┼───┼────┼────────┼─────┼─────────┼────┤│2│張家維│95年3月│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詮豐公司│一般/理財/綜合房屋│760萬元││││間(95年│內湖科學園區分行││擔保放款合約、申請│( 尚積 欠││││3月28日│(房屋貸款)││書、身分證影本、詮│本金││││撥款)│││豐展業公司出具之張│0000000│││││││家維94年各類所得扣│元),起│││││││繳暨免扣繳憑單│訴書誤載││││││││為40萬元│├──┴───┴────┴────────┴─────┴─────────┴────┤││二、樂利工程行部分:│├──┬───┬────┬────────┬─────┬─────────┬────┤│編號│姓名│申辦時間│申辦銀行│填載之公司│所附申請資料│金額│├──┼───┼────┼────────┼─────┼─────────┼────┤│3│趙國順│94年5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樂利工程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截至100│││(原名│間│信用卡│(技師)│證影本、華南商業銀│年10月│││趙國光││││行存款存摺(薪資轉│27日尚欠│││)││││帳證明)、勞工保險│58549元│││││││卡││││││││││││││││││││││││││├──┼───┼────┼────────┼─────┼─────────┼────┤│4│田轉成│94年4、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樂利工程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54817元││││月間│信用卡│(技師)│證影本、華南銀行存│(截至│││││││款存摺影本(薪資轉│100年10│││││││帳證明)、勞工保險│月24日尚│││││││卡│欠97577││││││││元)│││├────┼────────┼─────┼─────────┼────┤│││94年5月│板信商業銀行營業│樂利工程行│板信商業銀行借款申│620萬元││││間(94│部房屋貸款│(主任)│請書暨客戶基本資料│(截至││││年6月1日││杜春來做連│表、個人不動產借款│100年10││││撥款)││帶保證人│契約書及約定書、身│月17日尚│││││││分證影本、華南商業│欠本金│││││││銀行存款存摺影本(│761298元│││││││薪資轉帳證明)、勞│)│││││││工保險卡、在職證明││││││││書、房地產買賣契約││││││││書、綜合同意書、承││││││││諾書、撥款申請書││││├────┼────────┼─────┼─────────┼────┤│││94年6月│台新商業銀行忠孝│樂利工程行│台新銀行汽車貸款申│20萬元(││││10日(同│分行(汽車貸款)│(主任)│請書、身分證影本、│尚積欠本││││年月15日│││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存│金135566││││撥款)│││摺影本(薪資轉帳證│元)│││││││明)、勞工保險卡││││││││││├──┼───┼────┼────────┼─────┼─────────┼────┤│5│楊振榮│94年5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樂利工程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70947元││││間│信用卡│技師│證影本、華南銀行存│(含本金│││││││款存摺影本(薪資轉│、利息、│││││││帳證明)、勞工保險│違約金)│││││││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樂利工程行│現金卡申請書、身分│52133元│││││現金卡│技師│證影本、華南銀行存│(含本金│││││││款存摺影本(薪資轉│、利息、│││││││帳證明)、勞工保險│違約金)│││││││卡││││├────┼────────┼─────┼─────────┼────┤│││94年6月│花旗(台灣)商業│樂利工程行│花旗個人信用貸款申│49萬元(││││22日│銀行信義分行(個││請書、消費性個人信│截至100│││││人信用貸款)││用貸款約定書、本票│年10月25│││││││、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日尚欠本│││││││本、勞工保險卡、華│金384874│││││││南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元,起訴│││││││影本(薪資轉帳證明│書誤載為│││││││)│50萬元)│││├────┼────────┼─────┼─────────┼────┤│││94年8月│台新商業銀行東基│樂利工程行│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5萬元(││││16日(94│隆分行(現金卡)││書、戶籍謄本、身分│尚積欠本││││年8月19│││證影本、華南商業銀│金、利息││││日撥款)│││行存款存摺影本(薪│、違約金│││││││資轉帳證明)、勞工│共43274│││││││保險卡│元│││├────┼────────┼─────┼─────────┼────┤│││94年7月│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樂利工程行│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信│30萬元(││││5日│(現改永豐商業銀│(技工)│用貸款申請書、勞工│尚欠本金│││││行)西盛分行(信││保險卡、在職證明書│246829元│││││用貸款)││(樂利工程行)、借│)│││││││據、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影本(薪資轉││││││││帳證明)││├──┼───┼────┼────────┼─────┼─────────┼────┤││6│杜春來│94年12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樂利工程行│國泰世華信用卡申請│至95年6││││6日│信用卡(含簡易通│(工地主任│書、身分證及健保卡│月9日繳│││││訊貸款)│)│影本、國泰世華銀行│款後即未│││││││存款存摺影本(薪資│再還款,│││││││轉帳證明)│尚積欠││││││││55420元│││├────┼────────┼─────┼─────────┼────┤│││94年6月│國泰世華銀行房屋│樂利工程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貸│638萬元││││29日(同│貸款│(工程部技│款申請暨個人資料、│(拍賣擔││││日撥款)││術主任)│、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保品後,│││││││貸款契約書、身分證│尚積欠本│││││││影本、不動產買賣契│金及利息│││││││約書、他項權利證明│326396│││││││書、抵押權設定契約│元)│││││││、土地登記謄本││││││││││││││││││││├────┼────────┼─────┼─────────┼────┤│││94年7月5│台新商業銀行忠孝│樂利工程行│台新銀行二胎房貸申│50萬元││││日(94年│分行二胎房屋貸款│(工地主任│請書、身分證影本、│(尚欠本││││7月15日││)│勞工保險卡、商業銀│金480570││││撥款)│││行存款存摺影本(薪│元)│││││││資轉帳證明)││├──┼───┼────┼────────┼─────┼─────────┼────┤│7│李建興│94年9月│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樂利工程行│申請書、契約書、戶│40萬元(││││21日│ 士東 消金中心(現│(技師)│籍謄本、華南商業銀│尚積欠本│││││為永豐商業銀行士││行存款存摺(薪資轉│金373649│││││東分行)││帳證明)、勞工保險│元)│││││││卡、樂利工程行出具││││││││之在職證明書││││├────┼────────┼─────┼─────────┼────┤│││94年12月│板信商業銀行信義│樂利工程行│借款申請書暨客戶基│570萬元││││15日(94│分行房屋貸款│(技師)│本資料表、李建興及│(尚欠本││││年12月29│(吳金龍做連帶保││吳金龍之華南商業銀│金││││日撥款)│證人)││行存款存摺影本(薪│0000000│││││││資轉帳證明)、不動│元)│││││││產買賣契約書、撥款││││││││申請書、││││├────┼────────┼─────┼─────────┼────┤│││94年12月│板信商業銀行信義│樂利工程行│消費性信用貸款申請│60萬元(││││15日(94│分行消費性信用貸│技師│書、華南商業銀行存│尚欠本金││││年12月29│款││款存存摺影本(薪資│576782元││││日撥款)│││轉帳證明)│)│││││││││├──┼───┼────┼────────┼─────┼─────────┼────┤│8│楊育崧│95年1月│板信商業銀行消費│樂利工程行│消費性信用貸款申請│100萬元││││12日(95│性信用貸款(陳湘│(技師)│書、撥款申請書、華│(尚欠本││││年1月20│如是連帶保證人)││南商業銀行存款存存│金823251││││日撥款)│(中期放款)││摺影本(薪資轉帳證│元)│││││││明)、樂利工程行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身││││││││分證影本││││├────┼────────┼─────┼─────────┼────┤│││95年1月│板信商業銀行信義│樂利工程行│借款申請書暨客戶基│320萬元││││12日(95│分行房屋貸款(陳│(技師)│本資料表、撥款申請│、200萬││││年1月20│湘如是連帶保證人││書、華南商業銀行存│元(尚欠││││日撥款)│)││款存摺影本(薪資轉│本金│││││(長期放款)││帳證明)、不動產買│0000000│││││││賣契約書、樂利工程│元)│││││││行在職證明書││││├────┼────────┼─────┼─────────┼────┤│││95年4月│台東區中小企業銀│樂利工程行│授信申請書暨個人資│30萬元(││││7日(95│行(後併入荷蘭商│(技師)│料表、勞工保險卡、│尚欠本金││││年4月27│業銀行)個人信用││樂利工程行出具之各│206696││││日核貸)│貸款││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元)│││││││憑單(94年度)、土││││││││地暨建物所有權狀││││├────┼────────┼─────┼─────────┼────┤│││94年5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樂利工程行│信用卡申請書、勞工│(無欠款││││6日核卡│信用卡│(技術師)│保險卡、華南商業銀│)僅業務│││││││行存款存摺影本(薪│登載不實│││││││資轉帳證明)││├──┼───┼────┼────────┼─────┼─────────┼────┤│8│吳金龍│94年10月│華僑商業銀行桂林│樂利工程行│貸款契約書、授權約│68萬元(││││間(94年│分行(中期放款、│(水電技師│定書、授權書、本票│截至100││││10月27│小額信用貸款)│)│、勞工保險卡、身分│年10月25││││日撥款,│││證及健保卡影、華南│日尚欠本││││起訴書誤│││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影│金640393││││載為94年│││本(薪資轉帳證明)│元)││││11月)│││││││├────┼────────┼─────┼─────────┼────┤│││94年10月│華僑商業銀行桂林│樂利工程行│華僑銀行個人抵押貸│612萬元││││27日(起│分行(一般房屋貸│(水電技師│款契約書、不動產擔│(截至││││訴書誤載│款)│)│保借款契約書、不動│100年10││││為94年11│││產使用狀況切結書、│月25日││││月)│││扣款委託書、本票、│尚欠本金│││││││授權書、勞工保險卡│0000000│││││││、身分證及健保卡影│元)│││││││本、個人消費性(抵││││││││押)貸款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影本(薪資轉帳證明││││││││)││││├────┼────────┼─────┼─────────┼────┤│││94年10月│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樂利工程行│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信│30萬元(││││2日│(現已改為永豐商│(水電技師│用貸款申請書、樂利│起訴書誤│││││業銀行)信用貸款│)│工程行出具之在職證│載為50萬│││││││明書、勞工保險卡、│元,尚積│││││││借據│欠本金││││││││272004元│├──┼───┼────┼────────┼─────┼─────────┼────┤│9│詹廷仲│94年9月│台新銀行現金卡│樂利水電工│現金卡申請書、身分│尚積欠本││││20日││程行(技師│證及健保卡影本、華│金46389││││││)│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元│││││││(薪資轉帳證明)、││││││││勞工保險卡││││││││││├──┴───┴────┴────────┴─────┴─────────┴────┤│三、還真商行部分:│├──┬───┬────┬────────┬─────┬─────────┬────┤│編號│姓名│時間│申辦銀行│填載之公司│所附申請資料│金額│├──┼───┼────┼────────┼─────┼─────────┼────┤│10│黃詩雅│94年10月│板信商業銀行民族│還真商行│借款申請書暨客戶基│520萬元││││18日(撥│分行房屋貸款││本資料表、撥款申請│(尚欠││││款日期94│( 林永龍 為連帶保││書、中國信託商業銀│646895元││││年10月26│證人)││行台幣帳戶存摺影本│之本金、││││日)│││(薪資轉帳證明)、│利息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11│陳湘如│94年10月│交通銀行(現改為│還真商行│汽車簡易貸款申請書│50萬元(││││20日│萬泰商業銀行)車│(副店長)│、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尚積欠本│││││貸款││存摺影本(薪資轉帳│金、利息│││││││證明)、放款暨車輛│489949元│││││││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移轉契約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定車契約書、撥款檢││││││││查單、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保檢查表││││││││暨動保手續費收據││├──┼───┼────┼────────┼─────┼─────────┼────┤│12│張瑞雲│95年1月│玉山商業銀行三重│還真商行│房屋貸款申請表、消│432萬元││││23日(95│分行房屋貸款(田│(副店長)│費性貸款申請書、身│(長期擔││││年3月6日│轉成係保證人)││分證影本、張瑞雲及│保放款)││││核貸)│││田轉成之華南商業銀│、88萬元│││││││行存款存摺影本(薪│(長期放│││││││資轉帳證明)、不動│款),至│││││││產買賣契約書│98年9月││││││││14日尚積││││││││欠本金及││││││││利息││││││││794946元│├──┴───┴────┴────────┴─────┴─────────┴────┤│四、得義工程公司部分:│├──┬───┬────┬────────┬─────┬────────┬─────┤│編號│姓名│時間│申辦銀行│填載之公司│所附申請資料│金額│├──┼───┼────┼────────┼─────┼────────┼─────┤│13│劉正義│95年1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義工程行│信用貸款申請書、│20萬元(尚││││17日│信用貸款││代償授權書、貸款│積欠本金│││││││約定書、身分證影│182904元)│││││││本、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影本(薪││││││││資轉帳證明)、勞││││││││工保險卡、本票││├──┼───┼────┼────────┼─────┼────────┼─────┤│14│黃暉鈞│94年10月│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得義工程行│信用貸款申請書、│35萬元(95│││(原名│21日(94│信用貸款│(工地主任│身分證影本、華南│年7月24日│││黃文忠│年10月24││)│商業銀行存款存摺│繳息後即未│││)│日撥款)│││影本(薪資轉帳證│再行還款,│││││││明)│尚積欠││││││││338654元│├──┼───┼────┼────────┼─────┼────────┼─────┤│15│詹廷仲│95年5月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得義股份有│信用卡申請書、身│95年12月5││││日核卡│信用卡│限公司│分證影本、玉山銀│日繳款後即│││││││行存款存摺影本(│未再還款,│││││││薪資轉帳證明)、│尚積欠本金│││││││得義工程有限公司│、利息│││││││出具之94年度各類│99366元│││││││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95年1月│玉山商業銀行房屋│得義工程公│房屋借款約定書、│535萬元││││23日│借貸(陳湘如為連│司│身分證影本、華南││││││帶保證人)││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影本(薪資轉帳證││││││││明)、勞工保險卡││├──┼───┼────┼────────┼─────┼────────┼─────┤│16│趙孝煌│95年1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義工程有│信用貸款申請書、│15萬元(││││17日│(信用貸款)│限公司│貸款契約書、身分│100年7月由│││││││證及健保卡影本、│家人代償完│││││││華南商業銀行存款│竣)│││││││存摺影本(薪資轉││││││││帳證明)、得義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本票││││││││││├──┼───┼────┼────────┼─────┼────────┼─────┤││17│許承旭│94年9月│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得義工程行│契約書、身分證影│50萬元(尚││││14日│(現改為永豐商業││本、華南商業銀行│欠本金│││││銀行)中期放款之││存款存摺(薪資轉│480279元)│││││個人借貸││帳證明)、得義工││││││││程行出具之在職證││││││││明││││├────┼────────┼─────┼────────┼─────┤│││94年11月│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得義工程行│信用貸款申請書、│30萬元(尚││││23日(起│(信用貸款)│(技師)│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欠本金││││訴書誤載│││本、本票、貸款契│296785元)││││為94年7│││約書、勞工保險被│││││月)│││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影││││││││本(薪資轉帳證明││││││││)││├──┼───┼────┼────────┼─────┼────────┼─────┤│18│曹俊偉│94年12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得義工程行│信用貸款申請書、│30萬元(尚││││30日核貸│(信用貸款)│(技師)│貸款契約書、身分│欠本金││││(起訴誤│││證及駕照影本、勞│278103元)││││載為92年│││工保險被保險人投│││││6月12日│││保資料表(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存摺(薪資轉帳││││││││證明)、本票││├──┼───┼────┼────────┼─────┼────────┼─────┤│19│李建興│94年9月│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得義工程有│信用貸款申請書、│20萬元(││││22日│信用貸款│限公司(技│身分證及駕照影本│尚積欠本││││││工)│、華南商業銀行存│金182920│││││││款存影本(薪資轉│元)│││││││帳證)、營利事業││││││││登記記、得義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貸款約││││││││定書、本票││└──┴───┴────┴────────┴─────┴────────┴─────┘附表二(數罪):
┌────────────────────────────────────────────────┐│一、詮豐展業公司部分:│├──┬───┬────┬────────┬─────┬─────────┬────┬──────┤│編號│姓名│申請時間│申辦銀行│填載之公司│所附申請資料│金額│宣告刑│├──┼───┼────┼────────┼─────┼─────────┼────┼──────┤│1│廖恆嘉│95年10月│三信商業銀行個人│詮豐展業有│三信商業銀行消金北│30萬元(│卓春金共同意││││24日核貸│信用貸款│限公司(專│區分行綜合消費性貸│至100年│圖為自己不法││││(起訴書││員)│款申請書、身分證及│10月20日│之所有,以詐││││誤載為95│││駕照影本、勞工保險│止尚欠本│術使人將本人││││年1月)│││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金224369│之物交付,處│││││││、詮豐展業公司之94│元)│有期徒刑叁月│││││││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減為有期徒│││││││免扣繳憑單、華南商││刑壹月又拾伍│││││││業銀行存摺影本(薪││日。│││││││資轉帳證明)│││├──┼───┼────┼────────┼─────┼─────────┼────┼──────┤││2│王顏坤│96年2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詮豐展業有│小額貸款申請書、詮│100萬元│卓春金共同意││││間│中原分行(小額貸│限公司(經│豐展業有限公司出具│(尚欠本│圖為自己不法│││││款)│理)│之在職證明書、存摺│金983612│之所有,以詐│││││││影本(薪資轉帳證明│元)│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96年2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詮豐展業有│消費者貸款申請書、│560萬元│,減為有期徒││││間│中原分行(消費者│限公司(經│詮豐展業有限公司出│(均未清│刑叁月。│││││貸款)│理)│具之在職證明書、存│償)││││││││摺影本(薪資轉帳證│││││││││明)│││││├────┼────────┼─────┼─────────┼────┤││││96年2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詮豐展業有│晶片COMBOCARD申請│積欠本金│││││14日(96│信用卡│限公司(經│書│及利息共│││││年2月27││理)││50136元│││││日核卡)│││││││││││││為40萬元││├──┴───┴────┴────────┴─────┴─────────┴────┴──────┤││二、還真商行部分:│├──┬───┬────┬────────┬─────┬─────────┬────┬──────┤│編號│姓名│時間│申辦銀行│填載之公司│所附申請資料│金額││├──┼───┼────┼────────┼─────┼─────────┼────┼──────┤│3│潘建華│95年11月│三信商業銀行(個│還真商行│三信商業銀行消金北│20萬元(│卓春金共同意││││22日(95│人信用貸款)│(專員)│區分行綜合消費性貸│尚積欠本│圖為自己不法││││年12月1│││款申請書、身分證及│金189405│之所有,以詐││││日核貸)│││健保卡影本、勞工保│元)│術使人將本人│││││││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之物交付,處│││││││表、還真商行之各類││有期徒刑叁月│││││││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減為有期徒│││││││單(94年度)、華南││刑壹月又拾伍│││││││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影││日。│││││││本(薪資轉帳證明)││││││││││││├──┼───┼────┼────────┼─────┼─────────┼────┼──────┤│4│陳湘如│95年10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還真商行│借款契約書、本票、│20萬元│卓春金共同意││││間│南勢角分行(小額│(副店長)│消費者貸款系列申請│(截至│圖為自己不法│││││信用貸款)││書、身分證及健保卡│100年10│之所有,以詐│││││││影本、還真商行出具│月20日止│術使人將本人│││││││之員工在職證明書、│尚欠本金│之物交付,處│││││││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存│194991元│有期徒刑叁月│││││││摺影本(薪資轉帳證│)│,減為有期徒│││││││明)││刑壹月又拾伍│││││││││日。│└──┴───┴────┴────────┴─────┴─────────┴────┴──────┘附表三:不另為無罪諭知┌─────────────────────────────────────────┐│一、詮豐展業公司部分:│├──┬───┬────┬────────┬─────┬─────────┬────┤│編號│姓名│申請時間│申辦銀行│填載之公司│所附申請資料│金額│├──┼───┼────┼────────┼─────┼─────────┼────┤│1│蔡明宏│95年12月│大眾商業銀行台北│詮豐展業公│現金卡申請書、宣告│3萬元││││29日│分行現金卡│司(外務)│書、健保卡影本(無││││││││財力證明)││├──┴───┴────┴────────┴─────┴─────────┴────┤│二、樂利工程行部分:│├──┬───┬────┬────────┬─────┬─────────┬────┤│編號│姓名│申辦時間│申辦銀行│填載之公司│所附申請資料│金額│├──┼───┼────┼────────┼─────┼─────────┼────┤│2│趙國順│94年7月│台新商業銀行忠孝│樂利工程行│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繳款正常│││(原名│26日│分行現金卡│(技工)│書(未附財力證明)││││趙國光││││││││)││││││├──┼───┼────┼────────┼─────┼─────────┼────┤│3│田轉成│93年5月1│華南商業銀行現金│樂利工程行│華南銀行現金卡申請│截至100││││日│卡│(自營怪手│書(未附財力證明)│年10月││││││)││28日尚欠││││││││308076││││││││元│├──┼───┼────┼────────┼─────┼─────────┼────┤│4│楊振榮│95年8月│合作金庫松山分行│樂利工程行│消費者貸款申請書(│950萬元││││14日│(房屋擔保貸款)│(技師)│購置住宅貸款)│(僅繳納││││││││3期即未││││││││繳納,至││││││││100年10││││││││月止尚欠││││││││本金││││││││0000000││││││││元)│├──┼───┼────┼────────┼─────┼─────────┼────┤│5│杜春來│94年7月│永豐商業銀行信用│樂利工程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95年3月││││19日│卡│(受雇員工│證影本、土地暨建物│27日繳款││││││)│謄本│2122元後││││││││即未再行││││││││還款,尚││││││││積欠本金││││││││49089元│├──┴───┴────┴────────┴─────┴─────────┴────┤│三、還真商行部分:│├──┬───┬────┬────────┬─────┬─────────┬────┤│編號│姓名│時間│申辦銀行│填載之公司│所附申請資料│金額│├──┼───┼────┼────────┼─────┼─────────┼────┤│6│曾人智│93年8月│台新銀行易貸金卡│金長交通公│台新銀行晶片現金卡│15萬元││││12日(93│易貸專案│司(計程車│轉換申請書、94年1│(尚積欠││││年8月26││行)│月12日增補約定書、│本金、利││││日撥款)│││94年4月7日增補約定│息、違約│││││││書、台新銀行易貸金│金共計│││││││卡易貸專案申請書、│863076元│││││││汽車行車執照(金長│)│││││││交通有限公司之車號││││││││6B-945營業小客車)││││││││、汽車駕駛執照、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影本(薪資轉帳證明││││││││)、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94年4月│台新銀行│大富計程車│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尚積欠本││││26日││合作社(駕│書、身分證及汽車駕│金、利息││││││駛)│駛執照影本│、違約金│││├────┼────────┼─────┼─────────┤共238835││││92年6月│台新銀行│金長交通公│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元││││28日││司│書、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影本、聯邦銀││││││││行國民現金卡影本、││││││││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行車執照、││││├────┼────────┼─────┼─────────┼────┤│││93年4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金長交通公│遠東銀行信用代償申│8萬元(││││23日│餘額代償信貸│司│請書、身分證影本、│尚積欠本│││││││本票│金77021││││││││元)│││││││││││││││││││├────┼────────┼─────┼─────────┼────┤│││94.4.18│慶豐商業銀行代償│大富計程車│申請書、汽車│33萬元│││││消費性貸款│合作社│行照、計程車││││││││職業登記證││├──┼───┼────┼────────┼─────┼─────────┼────┤│7│黃詩雅│94年7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還真工作商│現金卡申請書│54244元││││6日│現金卡│行(職員)│(未附財力證明)│(100年5││││││││月26日起││││││││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協議按││││││││月返還││││││││1000元)│││├────┼────────┼─────┼─────────┼────┤│││94年9月│台新商業銀行 江翠 │還真商行│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186000元││││間│分行現金卡││書、身分證影本(未│(至95年│││││││附財力證明)│1月10日││││││││還款2000││││││││元後尚欠││││││││149855元││││││││,即未還││││││││款,迄至││││││││99年2月││││││││23日起按││││││││月陸續還││││││││款,業已││││││││於100年5││││││││月5日結││││││││清)│├──┼───┼────┼────────┼─────┼─────────┼────┤│8│陳湘如│94.09.27│台新商業銀行江翠│還真商行│現金卡申請書、身分│85593元│││││分行現金卡│店長│證影本(未附財力證││││││││明││├──┴───┴────┴────────┴─────┴─────────┴────┤│四、飛宏企業社部分:│├──┬───┬────┬────────┬─────┬─────────┬────┤│編號│姓名│時間│申辦銀行│填載之公司│所附申請資料│金額│├──┼───┼────┼────────┼─────┼─────────┼────┤│9│胡宏銘│93年6月│大眾商業銀行現金│九龍汽車駕│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尚欠││││14日│卡│駛訓練班(│書(未附財力證明)│29485元││││││汽車駕駛)│││││├────┼────────┼─────┼─────────┼────┤│││94年4、5│台新商業銀行信用│九龍汽車駕│台新銀行信用貸款申│53萬元(││││月間(94│貸款│訓班(業務│請書、身分證及健保│尚積欠本││││年5月10││組長)│卡影本、九龍汽車駕│金494328││││日撥款)│││訓班出具之在職證明│元)│││││││書、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影本(薪資轉││││││││帳證明)││││├────┼────────┼─────┼─────────┼────┤│││94年2月│台新商業銀行現金│九龍汽車駕│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99604元││││25日│卡│訓班(業務│書、身分證影本│(至94年││││││組長)││12月28日││││││││還款2100││││││││元後尚欠││││││││本金││││││││98684元││││││││,即未還││││││││款,迄至││││││││100年8月││││││││26日始又││││││││陸續還款││││││││而優先抵││││││││償利息)│││││││││││├────┼────────┼─────┼─────────┼────┤│││93年間│台新商業銀行信用│九龍汽車駕│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93年10月│││││卡│訓班(業務│書、身分證影本│18日15萬││││││組長)││元預借現││││││││金,其後││││││││陸續刷卡││││││││消費,94││││││││年11月25││││││││日繳款後││││││││,迄今未││││││││清償完畢│││├────┼────────┼─────┼─────────┼────┤│││93年4月1│華南商業銀行現金│東山人力股│華南銀行現金卡申請│截至100││││日│卡│份有限公司│書、身分證影本、九│年10月││││││九龍汽車駕│龍汽車駕訓班業務組│28日尚欠││││││駛班│長胡宏銘之名片│42973元││││││││)│││├────┼────────┼─────┼─────────┼────┤│││93年10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九龍汽車駕│現金卡申請書(以卡│94年12月││││間(93年│晶鑽卡(現金卡)│駛班(業務│辦卡,未附財力證明│月28日繳││││10月18日││組長)│)、身分證影本│款後即未││││撥款)││││再行還款││││││││,尚積欠││││││││本金及利││││││││息44625││││││││元│││├────┼────────┼─────┼─────────┼────┤│││93年8月│臺東區中小企業銀│九龍汽車駕│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2萬元││││27日│行板橋分行(小額│駛班│約、身分證影本、九│(截至│││││循環信用貸款)││龍汽車駕訓班業務組│100年11│││││││長胡宏銘之名片│月1日尚││││││││欠86529││││││││元)│├──┴───┴────┴────────┴─────┴─────────┴────┤│五、得義工程公司部分:│├──┬───┬────┬────────┬─────┬────────┬─────┤│編號│姓名│時間│申辦銀行│填載之公司│所附申請資料│金額│├──┼───┼────┼────────┼─────┼────────┼─────┤│10│黃暉鈞│94年12月│台灣美國運通國際│得義工程行│美國運通信用(金│至96年11月│││(原名│間│股份有限公司之信│(工地主任│)卡會員申請表│1日尚積欠│││黃文忠││用卡│)││219218元│││)││││││├──┼───┼────┼────────┼─────┼────────┼─────┤│11│許承旭│94年10月│渣打商業銀行現金│得義工程行│餘額代償/現金貸│申請6萬5千││││24日│貸款││款申請書、身分證│元(至100│││││││件影本│年10月25日││││││││尚欠1466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