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美慧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美慧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5刑保字第35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令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併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1份及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等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心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