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勞小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君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5年度中勞小
字第38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