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勞小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勞小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君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5年度中勞小
字第38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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