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金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業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緩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遙控器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5年度偵字第10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遙控器1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0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遙控器1個為其所有用於本件竊電之用等情,是聲請人就遙控器1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