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 黃睿熹 被告 李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起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繕本、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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