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381號

原告 林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貴綿 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間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補正被告林貴綿、 謝秀芬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為林貴綿、謝秀芬二人,惟原告所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之收款人、受款人均為謝秀芬,原告起訴對象未明,原告應敘明係以何種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貴綿返還借款,倘提起訴訟之人有誤,應以適法之人為被告,補正正確被告之地址,並提出更正起訴狀。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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