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 鄭天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4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1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屆滿(106年12月16至17日均為假日,故以同年12月18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2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鄭天國│台新國際商│106年8月31日│140,940元│HY0000000││││業銀行信義│││││││分行││││├──┼───┼─────┼──────┼─────┼─────┤│002│鄭天國│台新國際商│106年8月31日│17,000元│HY0000000││││業銀行信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