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5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駿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原名:興日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駿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原名:興日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業於108年7月16日經授中字第10833438200號函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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