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請人 陳建達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慶詳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不動產「附表」。
(◎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准予拍賣」等語,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不動產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㈡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