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91號

原告 羅淑真 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志鴻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5日

書記官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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