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9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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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295號原告 王新亮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交通裁決事件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10年11月12日竹監裁字第50-ZBA373178號號裁決,然並未提出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書。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決書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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