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信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2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信良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賴信良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罪,經本院及嘉義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審酌附表1已定之執行刑,附表1、2判決書所載受刑人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分工及手段、所生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犯後態度(詳判決書)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判決案號及所處刑期│備註(詳判決書所載)│├─┼────────────────────────┼──────────┤│1│本院108年審金訴字113號、109年審訴字134號合併判決│詐欺金額新台幣(下同)│││:賴信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15萬、18萬元,均為警│││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查扣。│├─┼────────────────────────┼──────────┤│2│嘉義地院108年金訴字64號判決:賴信良犯三人以上共│詐欺金額5萬元,受刑│││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人與同案被告依調解筆││││錄共願賠償告訴人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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