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竹簡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思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思珍施用第二級毒品,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應補充「…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經查,被告曾思珍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釋放,並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證,被告既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㈡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
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故核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行為,為施用毒品之當然行為,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
㈢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觀察、勒戒後,猶不知警惕,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毒品,足見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惟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尚非重大,暨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復衡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家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344號被告曾思珍女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曾思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未能戒除毒癮,復於104年7月15日20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某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某友人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7月15日19時30分許搭乘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行經新竹縣○○鎮○道○號○路79公里北向關西交流道時,為警攔查後發現其因另案通緝而被逮捕,經其同意於104年7月15日20時30分許依法採驗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曾思珍於警詢時之供述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104年移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犯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4日編號UL/2015/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檢察官林佳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蘇政軒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