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1號上訴人即被告萬祥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方美惠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劉燕姬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