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