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清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清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李清麗於民國104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李清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1日往前回溯4│104年8月16日│104年9月13日│││日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2733號│第2110、2355、2488號│第2110、2355、2488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8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7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5日│105年5月11日│105年5月1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12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7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79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6月23日│105年5月11日│105年5月11日│││日期││││├───┴────┼───────────┼───────────┴───────────┤│││││備註││編號2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2110、2355、248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11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62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8月12日│││││日期││││├───┴────┼───────────┼───────────┴───────────┤│││││備註│編號2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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