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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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96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浩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依內政部移民署提供之外人入出境及居停留資料,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出境,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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