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
二、茲因聲請人以被告於九十年度執字第七九號案件拒不到案執行而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經核屬實,有本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二九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二號判決各一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七九號案件,對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六日、二月十九日合法送達及具保人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親收之送達證書回證多紙;被告戶籍謄本、對被告所發布之通緝書各一紙在卷可稽,是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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