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6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661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告 許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0,6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前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則於收受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701號支付命令後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有該支付命令正本、送達證書及被告民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憑(見司促卷第41至44、49頁、本院卷第11、12頁)。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3款定有明文。原告前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向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02,8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司促卷第1頁),嗣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程序中變更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亦當庭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5至46頁)。核原告所為變更,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經被告同意,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分別於下列期間向原告借款:⑴110年4月13日借款300,000元,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⑵110年10月26日借款600,000元,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⑶112年3月14日借款1,000,000元,利率依年利率9.03%計算,並約定被告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現分別積欠原告借款124,473元、280,742元、775,418元及相關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付。原告爰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債務,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對於積欠原告之款項均不爭執,但被告目前經聲請更生程序,該程序目前正在進行調解,律師告知對方會有方案,所以被告會等到對方方案出來,才知道後續程序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查詢還款明細(見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701號卷第5至37頁、本院卷第53至71頁)為證,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分別於110年4月13日、110年10月26日、112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600,000元及1,000,000元,惟被告於113年7月間起陸續未依約清償上開本息。是以依上開借款契約約定,被告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即負有返還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義務。基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附表:

借款金額

現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300,000元

124,473元

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3.03%

自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600,000元

280,742元

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0.03%

自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000,000元

775,418元

自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9.03%

自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現欠本金合計:1,180,6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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