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67號

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羽萱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1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原告請求金額:50,004元;

㈡利息:112年9月2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20日止共269日。本金50,004元×(269/366)×年息15%=5,512.74元;

㈢違約金:500元+600元+700元=1,800元

㈣以上合計57,3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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