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
原告即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一二○七七號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折
合新台幣貳萬貳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官張文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