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5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25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2565號原告 邱繼哲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1日113年度交字第25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本院前以抗告人未補正適格被告,而以原裁定駁回其訴。查本件抗告人現已具狀補正到院,有補正狀在卷可稽。核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自行撤銷原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法官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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