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興隆整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學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送 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姓名。(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欄位,其姓名與印文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具狀陳報蓋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印文之聲請狀。

三、請提出相對人張送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四、請提出所有權人張送美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83」,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五、請 陳明 對相對人張送美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張送美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臺北市府郵局存證號碼000346及000450)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

八、若無法提出第七項證明文件,需提出送達戶籍址之存證信函及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簽收者若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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