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329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32958號
原   告 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帥
       周奇杉 律師
       鄭懷君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第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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