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吳志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怡潔┌───────────────────────────────────┐│附表:本件支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1│ 楊家 海鮮│第一銀行│空白│108年11月30日│182,734元│KA0000000│││王國商行│蘇澳分行│││││├─┼────┼────┼───┼───────┼─────┼─────┤│02│上鮮水產│第一銀行│空白│108年11月30日│413,761元│LB0000000│││商行│蘇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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