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榮煌受刑人即被告徐承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榮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榮煌因受刑人即被告徐承麟(下稱被告)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而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釋放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被告經聲請人對其住所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偵查等情,有卷附送達證書、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專卷、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參以被告於具保獲釋後之103年12月30日旋離開我國國境,具保人亦陳稱:被告應該不會返國,且無被告聯絡方式,無法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偵辦等情明確,亦有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可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
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