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614號聲請人 楊連財 關係人 楊國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關係人楊國卿(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彰化市○○路○○號2樓之3)為被繼承人 楊景淵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彰化市○○街○○巷○○號,於民國101年9月24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又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第1176條第6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景淵之堂弟,為辦理祖母 楊阿有 之遺產繼承,因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24日死亡,其無第一、三順位繼承人,而第二、四順位繼承人均已死亡,為無人承認之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相關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經核無訛,堪信屬實。
四、次查,依據被繼承人之戶籍資料顯示,楊國卿為被繼承人之堂弟,00年00月0日生,年紀尚非老邁,與被繼承人關係密切,衡情對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較他人清楚,應堪勝任遺產管理之務,且經本院詢問結果,其亦同意擔任之,有電話記錄附卷可查。綜上,故認本件選任楊國卿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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