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723號債權人 劉月英福德水電材料行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忠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許忠傑住居於高雄市永安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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