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72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思婷 債務人 陳鶴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計算方式: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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