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㈠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癸○○○(
丁○○(戊○○(己○○(庚○○(辛○○(丙○○(壬○○(被上訴人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丑○○
子○○乙○○右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梁玉芬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