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05號原告 張秀琴 被告 鄭金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鄭自強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據。因原告未陳報系爭不動產之市值,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應以每坪單價新臺幣23萬4645元(含土地及建物之價值),較為符合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值,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1紙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萬零伍元【計算式:234645×(98.72+
11.17)×0.3025=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羅尹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區○○○段││0000-0000│建│1854│185400分之3178│└─┴───┴────┴────┴──────┴──────┴─┴──────┴───────┘┌─┬──┬───────┬───────┬──────────────────┬─────┐│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權利│││建號│--------------│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物門牌│││建築材料及用│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途││├─┼──┼───────┼───────┼───────────┼──────┼─────┤│1│1198│新北市蘆洲區光│住家用、5層樓│2層:98.72│陽台:11.17│全部││││華段155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新北市蘆洲區永││││││││安南路2段30巷││││││││3號2樓││││││├──┼───────┴───────┴───────────┴──────┴─────┤││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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