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請人 甘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宏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黃安宏

玉山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空白

113年2月29日

119,000元

FA4666214

1023-435-004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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